2月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大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
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顶格处理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精准查纠,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内容显示,2017年以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全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力遏制,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治超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治超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工作权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
文件指出:
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或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公安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实施处理;
电子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测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处罚和记分,并将处罚和记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记分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规律,选取多发高发路段,实施重点整治,并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备),加强动态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大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干扰治超执法的行为。
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加强货车装载情况远程监管,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顶格处理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精准查纠,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对“百吨王”严重的地区或单位,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相邻省份重要区域、重点整治路段、重点货运源头治超执法。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总结经验,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17年以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全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力遏制,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治超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治超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工作权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定点联合执法
(一)加快推进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或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货车流量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设置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按序进站接受检测(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21年9月底完成),并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市、县级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12月底完成);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实施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或改造,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全业务上线办理条件。(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月底完成)
(二)优化联合执法工作模式。结合实践情况,优化本区域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模式,公示联合执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商定驻站警力配置、勤务安排等事宜,公示联合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做好签到、移交等工作台账记录。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建立通知、出勤、处理、反馈等协作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称重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到站依法处理。(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附件1)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公安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实施处理(工作流程见附件2)。
(四)严格依法实施处理。对电子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测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处罚和记分,并将处罚和记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记分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二、强化流动联合执法
(五)规范流动联合执法模式。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制定流动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细化流动联合执法勤务安排,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理。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后,应统一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测和处理。超限检测点的设置(有关要求见附件3)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配备便携式称重检测设备,满足流动联合执法工作需要。
(六)加强重点部位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规律,选取多发高发路段,实施重点整治,并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备),加强动态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大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干扰治超执法的行为。
三、加强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
(七)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执法。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一步规范不停车称重检测,保障货车快捷通行;要严格落实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驳载等行为,依法倒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寻衅滋事、堵塞车道、恶意冲卡以及其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八)加快推进重点货运源头清单管理。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梳理本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清单,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报请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九)加快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加强货车装载情况远程监管,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市、县级交通运输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立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本地源头单位,要确认并固定证据,会同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外地源头单位,将有关证据信息移送或抄告至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源头单位要依法核实查处;对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源头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核实查处。对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约谈,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快推进联网管理
(十一)建立完善治超业务协同办理机制。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共享道路货运“人车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称重检测、联动管理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共享货车登记和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相关信息、电子抓拍和处罚等信息。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做到治超业务全面联网管理和全部线上协同办理(流程见附件4),全过程记录检测、认定、处罚等信息,实现货车自动称重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自动报警、处罚结果信息自动转递,保障执法程序规范性和完整性,全面提高联合执法效能。
(十二)加快推进联网建设。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安交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完善治超系统,实现省(区、市)内联网运行。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数据传输专线,开发相关接口,实现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省级平台联网对接。(北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省份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快推动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
(十三)严格实施联动管理。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自动将处罚信息转递给货车道路运输证、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所在地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所在地公安部门,由所在地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自动汇总本区域货车、货车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通过联网对接推送给所在地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实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所在地同级公安部门;对不符合联动管理条件的,及时做好情况说明。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管理集中排查清理,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
(十四)强化信用治理。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运输信用评价办法,定期对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实施风险预警监测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认定和发布工作,实施失信惩戒,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
七、加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十五)开展“百吨王”专项治理行动。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顶格处理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精准查纠,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对“百吨王”严重的地区或单位,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开展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相邻省份重要区域、重点整治路段、重点货运源头治超执法。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总结经验,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八、强化治超执法条件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制定治超联合执法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将治超工作纳入市(县)级政府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形成治超工作合力。
(十八)加强条件保障。切实落实治超执法经费预算保障,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做好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等服务保障。新(改)建公路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重要节点位置,设置技术监控设施(备),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视频监控和自动抓拍。培育治超执法宣传团队,明确宣传经费和机制,创新宣传方式。
(十九)加强监测评价。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对各地市(县)电子抓拍、称重检测、处罚记分、源头倒查、联动管理,以及执法人员出勤、到位率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二十)加强执法监督。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附件5)。接受社会监督,依托12328、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政府机构网站邮箱、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建立省级联合暗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治超联合执法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视情开展督导检查,对治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从2021年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同时废止。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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